汽車庫設置防火卷簾,不需要參照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6.5.3第1款,對應用長度進行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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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述如下:
一、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6.5.3第1款中,對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簾應用長度進行了限制:
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除中庭外,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,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;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,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/3,且不應大于20m。(6.5.3-1)
二、汽車庫并不需要參照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6.5.3第1款,對應用長度進行限制,主要原因如下:
1、汽車庫適應《汽車庫、修車庫、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》,本規范對防火卷簾的應用提出了明確要求,并不需要參照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6.5.3第1款,對應用長度進行限制。
2、汽車庫功能特殊,如對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簾應用長度進行了限制,將嚴重限制其功能應用,規范圖示中,很清晰的表述了,并不需要對防火卷簾的應用長度進行限制:
以下圖示為6.0.4,其他圖示(6.0.2、6.0.9、8.2.2等)與此相同,均沒有嚴格限制防火卷簾的應用長度。
3、如對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簾應用長度進行了限制,那么對于配建分散充電設施的汽車庫,將更難處置。
根據《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》(GB/T51313-2018)要求,新建汽車庫內配建的分散充電設施在同一防火分區內應集中布置,應設置獨立的防火單元,每個防火單元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6.1.5的規定。
為了不影響汽車庫的使用功能,不同防火單元之間,只能將防火分卷簾作為主要分隔措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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