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版《建規》圖示增加了觀眾廳、展覽廳、多功能廳、餐廳、營業廳、開敞式辦公區等的安全疏散要求,實際應用中,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。
本文歸類總結要點,解答應用疑難,并以示例的方式分解大開間場所的解決方案。
本文同時提出了圖示的缺陷和實際應用中的問題!
一、在關安全疏散距離的確定
一、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,對于觀眾廳、展覽廳、多功能廳、餐廳、營業廳、開敞式辦公區、會議報告廳、宴會廳、觀演建筑的序廳、體育建筑的入場等候與休息廳等場所(注:不包括用作舞廳和娛樂場所的多功能廳),當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個時,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,應遵行以下規定:
1、當房間內某一點與兩個疏散門的連線夾角≥45°時,這一點至最近的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應≤30m(37.5m)。當某一點與兩個疏散門的連線夾角<45°時,這一點至最近的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應≤20m(22.0m)。
疏散門可經疏散走道通至安全出口,長度不應大于10m,即L1+L2≤10m(12.5m)
2、當房間內設置隔間時,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應按行走距離計算,當隔間內任意一點與兩個疏散門的連線夾角均≥45°時,行走距離可以放寬至45m(即a1+a2≤45m),但隔間內任意一點至最近的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仍應≤30m(37.5m)
3、當房間存在2個以上的有效疏散門(或安全出口)時,可按相對有利的疏散方向確定連線夾角。
注:有效的疏散門(或安全出口)是指對于某一點可以正常到達和使用的疏散出口。
4、當房間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均≤20m(22m)時,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門,經疏散走道通至最近安全出口的長度可適當放寬,但不應大于40m(50m),即L1+L2≤40m(50m)。如圖所示,同一房間的兩個疏散門均應滿足此要求。
5、疏散走道應滿足對應耐火等級建筑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,當不能滿足要求時,應按照室內隔間的要求計算疏散距離(參照第2條要求)。
如圖所示的大開間辦公室,采用普通玻璃分隔,因此核心筒周圍的走道不能作為疏散走道,A點疏散距離應滿足第2條要求的室內疏散距離的要求:
以A點為例,當A點與兩個疏散門的連線夾角≥45°時,行走距離不應超過45m(即b1+b2+b3≤45m),否則行走距離不應超過20m(22m),即b1+b2+b3≤20m(22m)
6、當疏散走道采用防火玻璃分隔時,應采用A類隔熱型防火玻璃,耐火極限應滿足對應耐火等級建筑的疏散走道要求。(注:房間疏散門無特殊要求,可參照常規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設置)
7、以上條文,當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,安全疏散距離按括號內數字。
二、相關問題及疑惑
由于規范圖示并無明確的條文規則,因此導致諸多疑惑:
1、不合理的連線夾角要求,不利于建筑功能的有效應用:
室內任一點與兩個疏散門的連線夾角,是一個動態的數據,那么在房間內就可能存在正好夾角為45°的位置,類似臨界點,疏散距離一下子由30m(37.5m)降至20(22m),隔間內甚至由45m降至20(22m)。這是不合理的。
講安全,更要講究有效利用,這種臨界點一刀切的方式,給防火設計帶來麻煩,更不利于建筑功能的有效應用。
注:同樣,一定情況下的商業網點,安全疏散要求也與連線夾角相關,也是紛繁復雜,難以有效應用。
2、規范圖示中的房間方案是一種理想方案,實際應用形式復雜,并不利于計算和應用。
如圖所示的大開間方案中,a1、a3夾角的a3方向不能形成有效保護,宜采用a1、a2夾角,但都不是實際疏散方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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